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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 2017-05-2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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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拟通过地方立法,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5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

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草案拟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台账,每年度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同时,为集中防治危险废物污染,草案规定新建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经营项目,应当集中选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

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草案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考核指标体系。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实验室应当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固体废物分类存放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针对建筑垃圾处置,草案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利用、处置。

■审议声音

须明确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工作体系

针对草案中关于“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姜玉泉、石光明、王晓光等多名委员提出,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22年以来的情况看,一些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办法的时间各不相同,对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无法适应日益增长的垃圾“围城”和“围村”问题,导致了农村生活垃圾泛滥,很多固体废物随意丢弃、处置,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因此实施办法应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工作体系,并明确城管或环卫部门统一行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职责。

进一步规范输液瓶等固体废物的管理

部分委员认为,卫生部下发的《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但现在对这类废物的回收大多是通过市场行为进行,后续的利用处置也没有部门进行监管,流入的领域、范围都不可控,对环境和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实施办法应完善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输液瓶、输液管等固体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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