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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水上餐饮娱乐 越界最高拟罚5万元
  • 2017-05-2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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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我省制定出台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有利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省水运资源丰富,通航河流、里程、客船及渡口、渡船等数量均居全国前列。但随着水运事业快速发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条例草案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渡口安全管理,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监管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和明确。

近年来,渡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草案就此对渡船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草案要求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载重线要求,不得超载;渡船值班船员应当督促未成年人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禁止水泥船、排筏、渔业船舶、农用船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禁止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

当前,水上餐饮、娱乐产业发展较快,但也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隐患。草案拟规定,在水域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划定水域之外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没收经营单位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未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未设置船舶系固和相关辅助设施,未设置边界标志或者超越边界标志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者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水域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责令退出相关经营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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