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50/2014-0065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政协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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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出台文件规范民主评议工作
永州市出台文件规范民主评议工作
“民主评议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克服过去评议工作中的随意性意义巨大。”“评议的成果运用还更加严格一些”。四届永州市政协第十次常委会议上,常委们围绕《政协永州市委员会关于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草案)》踊跃发言。在历时半年多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政协永州市委员会关于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经审议正式出台。
据悉,该市政协以落实年初省政协出台的《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为契机,认真总结提炼近些年对市网络公司和市住建局开展民主评议的有益经验,以期在实现民主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迈出新的步子。
该市政协制定出台的《政协永州市委员会关于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共5章13条,对民主评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对象和内容、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实施办法”对评议结果和运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在民主评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民主评议意见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通过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民主评议结果;要求对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达到30%及以上的被评议单位要继续进行整改,并在适当时间再次组织评议工作组和部分委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满意率仍在30%以上的,建议市委将其列为重点整顿单位。民主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促进该市民主监督实效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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