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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50/2018-0163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政协 发文日期: 2018-09-11
名称: 政协永州市五届二次会议第170号提案
文号 :    
政协永州市五届二次会议第170号提案
2018-09-11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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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永州市五届二次会议第170号提案

案由: 全面落实河长制,切实保护水资源

提案人:李咏梅

内容:

全市深入贯彻“生态优先”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度,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建立组织体系,健全责任机制,高位推动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宣传氛围不浓,公众参与不够。河长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公众积极参与支持。但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多、认识不深,民间、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没有充分地参与进来,管河治水基本靠政府一手之力,全民参与“河长制”工作的大气候还没有真正形成。

二是工作力量不强,人财物保障不足。一方面,专职队伍尚未建立。县区一般是暂由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人员兼职,难以履行好河长办综合协调、督查监管的职责。同时,各级河长都是各辖区的党政领导,抓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工作任务繁重,治水工作精力有限。河道巡查员、保洁员和监督员大多是一些兼职人员,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经常因时间不能保证而无法履职到位。另一方面,河长制相关的保障体系不健全。既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又没有投融资渠道,河道工程、治水工程和河道巡查保洁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难以全部落实到位。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部门协调不畅。河库管理执法主体涉及环保、水利、城建、城管、国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都对水环境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由于未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衔接机制,在水环境保护治理上,存在“部门分散”、“政出多门”、“多龙管水”的现象。

四是日常监管缺位,问题查处不力。由于河长制落实不够到位,市境内绝大多数河流特别是一些支流、小溪、沟渠仍然处于放任自流、监管乏力的状况,村民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毒鱼电鱼等现象习以为常、有禁不止,致使河道淤塞、河水龌龊、鱼虾罕见,枯水季节,不少小溪小河只剩一潭脏水死水,失去了往日的生机和活力;个别地方乱占河道建房、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切实保护水资源,特建议如下:

1、加大宣传力度。市县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手段和现代新兴媒体,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宣传河长制工作,宣传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参与水环境保护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因势利导,充分动员志愿者团体、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组建义务护河队,开展“助力河长制,保护母亲河”志愿服务活动,既当监督者,又当参与者,营造河道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2、夯实基础工作。按照新的发展理念和系统治理的要求,加强“河长”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实施方案,做好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治水总体规划,使河流治理和生态保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进一步健全“一河一档”,加快实行“一河一策”、“一段一策”、“一污一策”,切实做到底数清、问题明、措施实、效果好。加快实施重点河道堤防工程、小流域治理和水库山塘除险加固等项目规划,提高防汛能力,预防水土流失。加强水生态修复,把岸线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生态保护相结合,与乡村旅游产业布局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打造“水清、河畅、岸绿、宜人”的河道生态环境,确保一河清水永续流动。

3、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整改,以极端严格的要求、极端负责的态度、极端务实的作风,全市要规范养殖场,加快全市入河排污口整顿关闭工作;聚焦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紧盯目前尚未办结的群众举报件以及河长巡查、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推动问题一个一个整改到位。紧紧扭住农业面源污染、农村养殖污染、城乡污水处理等重点,持续用力抓好整改。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环保、水利、城建、国土、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河长制”市、县级综合执法队,乡镇村两级整合干部力量组建河道管护工作队,以解决河道管护“有人管、规范管、管到位”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侵占河道建房、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4、落实各级责任。推行河长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管水治水的“部门共治圈”,不得以河长制为由推诿责任、懈怠工作。各县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各行政村负责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管、治、保”主体责任,认真负责抓好本辖区河流整治工作。市、县河长办要发挥好牵头谋划、综合协调作用,健全落实河长制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督促各县区、乡镇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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