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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2017-06-03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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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发[2005]5号)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共各级党委都要加强和改善对民主党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支持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服务。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共处于执政党的地位,领导着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安定团结的责任,决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一经发现,应依法取缔。
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1)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2)中共各级党委的负责人要同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联系,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协作,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基层单位,中共党组织应经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民党派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共同民主党派在团结合作中也会出现矛盾,应当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正确解决。
(3)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
(5)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可聘请有相应专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6)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7)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
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8)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
(9)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和任职资历可适当放宽。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民主党派推荐的适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做好考察和培养工作。
(10)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注意在政府参事室中适当安排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他们咨询作用。
(11)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但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以及税收等检查,可吸收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12)民主党派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外籍华人的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经济往来,推进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的科技、文化、学术、体育交流。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和指导。
(13)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多做贡献。
(14)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人士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
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15)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是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生要场所。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协全国委会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16)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
(17)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政府机关要更好地为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注意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的出国访问和国际活动。
(18)尊重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19)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20)政协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利于统一认识,增进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
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21)为了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思相建设和组织建设,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的老一辈领导人,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同时,要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共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各民主党派做好这项工作。
(22)各民主党派要注意提高成员的素质。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重。发展组织要坚持已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各民主党派之间因发展组织上遇有交叉时,应在尊重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有关党派相互协商解决。
(23)民主党派应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对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国情教育以及民主党派同中共长期合作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办好中央和省一级的社会主义学院,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应列为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政府应从师资和经费上给予切实支持。民主党派报刊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有自己的特色。
(24)民主党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的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6]5号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思想,有力地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立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全面开创了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局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事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把人民政协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3、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4、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5、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6、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7、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8、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9、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10、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1、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1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1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4、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1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四、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16、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17、人民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9、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20、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21、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22、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3、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24、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25、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6、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政协湖南省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
(湘发〔2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委〔1995〕13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发〔2010〕20号)以及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湖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在中共湖南省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政治协商
第三条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条省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政府工作报告;
2.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3.省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实施情况;
5.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和省委提出的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7.事关本省全局和民生的重大问题;
8.五分之一以上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请,或者五十名以上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请并经大会主席团或者省政协主席会议审查同意,需省政协全体会议协商的事项;
9.省委、省政府提交的需省政协全体会议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2.本省重要地方性法规、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3.省政府提出的本省区域总体规划、市县级行政区划等重大调整方案;
4.省政府提出的事关民生的重大措施和政策;
5.省政府提出的重大政策性投资项目或者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
6.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7.三分之一以上省政协常委联名提请,或者十名以上省政协常委联名提请并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查同意,需省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的事项;
8.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需省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需省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事项;
2.省政协内部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的制定,委员、常委建议人选;
3.省政府提出的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预案;
4.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事项;
5.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委员提案提出的立案建议;
6.需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其他事项。
(四)专题协商。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议题;
2.省政协提请省委、省政府协商的议题;
3.事关全省大局,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协调与联动的重大事项。
(五)对口协商。由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全省工作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调研课题、重要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2.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提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的调研课题、提案、建议案草案;
3.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重要专题调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项。
(六)界别协商。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需省政协组织专家论证的重要问题;
2.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或者领域中的突出问题;
3.一个界别或者两个以上相关界别中十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事项。
(七)提案办理协商。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提案办理过程;
2.提案办理质量和结果。
第五条省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
(一)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研究提出省政协年度政治协商计划,报省委批准实施;
(二)省政协办公厅提出落实年度政治协商计划的工作方案,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协商议题确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准备协商材料,协商材料应当在协商前七个工作日送达参加协商的单位和人员;人事事项的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省政协协商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协商决议,在协商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落实协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省政协办公厅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
(六)未经协商或者在协商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省委决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省政府实施。
第三章民主监督
第六条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省的实施情况;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在本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省级党政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六)省政协和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省政协监督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省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案,组织省政协委员开展民主评议、委派民主监督小组;
(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题调查或者专项视察等方式提出建议或者有关报告;
(三)省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委员视察、提出提案、进行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五)省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邀监督人员等。
省政协民主监督重点事项采用常委会议民主评议、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省政协民主监督的程序:
(一)省政协办公厅会同专门委员会提出年度民主监督计划,经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后,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省政协办公厅会同专门委员会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监督活动一般应当形成书面监督意见,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民主监督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省政协办公厅,由省政协办公厅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相关部门或者委员个人。
第十条省政协常委会议民主评议
(一)省政协常委会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推进,重要民生措施的落实,省政协重要意见、建议、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等开展民主评议。
(二)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确定省政协常委会议民主评议内容,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组建民主评议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民主评议调研报告。
(三)省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开展民主评议,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书面民主评议意见。
(四)省政协办公厅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民主评议意见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并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委派民主监督小组
(一)省政协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邀遴选部分省政协委员组成若干民主监督小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视情邀请省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邀监督员,重点监督邀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和政协有关意见、建议、提案在邀请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各民主监督小组应当每年向省政协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
(三)民主监督小组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省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委员视察、应邀受聘担任特邀监督员、提出提案、进行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积极开展民主监督。
第四章参政议政
第十三条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省政协参政议政的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委员座谈会等提出建议案或者建设性意见;
(二)通过调查研究、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和参与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方式参政议政。
第十五条建议案
(一)建议案是经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议,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别可以提出建议案(草案),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建议案。
(三)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别以及省政协委员提出的重要建议,可以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或者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省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或者省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
(四)省政协建议案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六条调查研究
(一)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课题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二)调查研究分为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重点课题调研方案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委托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课题由省政协研究室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重点课题调研报告经省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课题调研报告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委员视察
(一)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开展视察。
(二)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包括常委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委员异地视察、委员持证视察等。
(三)常委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委员界别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异地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各市州政协和联系驻市州省政协委员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驻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开展异地视察。委员持证视察一般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省政协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开展。
(四)委员视察活动一般应当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委员提案
(一)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二)委员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立案建议,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交由承办单位办理;内容重要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选作年度重点提案;不予立案的委员书面意见和建议转作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
(三)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收到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四)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相关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相关省政协委员可以运用协商座谈、专项视察、专题调研、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大会发言
(一)委员大会发言是在省政协全体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代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以个人名义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发言。
(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委员大会发言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名提出大会发言申请。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席省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委员大会发言。
(四)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大会发言材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当转由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反映社情民意
(一)省政协组织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向全国政协和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
(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相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联系机制。
(三)领导对社情民意信息作出的批示,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跟踪办理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单位和委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应邀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出台的有关研讨、咨询、听证,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检查、督查、考核,干部民主测评、巡视谈话、行风评议等活动。省政协领导可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联系、负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履行政协职能。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集中通报一次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向省政协办公厅反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大会发言等的办理情况。涉及省政府主要工作的建议案、重点提案、重点调研报告、民主监督意见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可以由省政府领导或者省政府领导委托相关负责人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省政协常委会议反馈。
第二十三条尊重、保护省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省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保障省政协委员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省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行为。省政协委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政协。
第二十四条省政协委员应当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党派、团体、界别及群众,积极反映群众意愿,积极参加省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忠实履职,发挥应有作用。省政协对不称职的委员和违纪违法的委员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协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省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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