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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18-04-1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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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永州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被纳入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为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增强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创建示范活动,是指以“创建”“示范”或“创建示范”名义开展的所有活动。本次清理的内容是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面向全市各地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其中,针对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重点。重点清理社会组织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市、县区和乡镇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组织实施。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清理要求认真自查、全面梳理,对照清理依据提出拟保留、拟合并或拟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五、工作要求。各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并摆上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清理工作时间、内容、效果到位。要严格清理政策,认真把握清理范围、依据、标准、程序,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标准不一,对应取消的活动一律取消,能合并的活动一律合并。要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瞒报、漏报行为。各社会组织务必于2018425日前将永州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等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再送市民政局汇总,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也需要在相应表格中填写“无”后按程序上报。

六、严格问责。对于此次集中清理规范活动中故意瞒报、推诿不报或仍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我局将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或者予以强制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联 系 人:曾烁 刘洋江

联系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39号(市民政局503室)

联系电话:8366319

附件:1.永州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

     2.永州市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

                             永州市民政局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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