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 2017-12-1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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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7-09003

永民发〔201739

关于印发《永州市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永州市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财政局

20171020

永州市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0号)和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永民发[2017]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永州市户籍人员去世后,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撒散(江、河、湖)、格位存放,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等不占地或少占地方式安葬的和土葬区自愿火化的。

二、奖补标准

将生态葬奖励对象的奖补标准划分为ABC三个类别,按照安葬方式,实行分类奖补。

A类(3000元):将逝者骨灰撒散的;

B(2000):土葬区自愿火化的;

C(1500)将逝者骨灰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

奖补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三、办理程序

实施生态安葬的,其亲属须先与民政部门联系, 填写《永州市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提供逝者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在民政部门协助鉴证下进行。

四、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有关要求

1、奖补相关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同级民政部门办理。

2、对补助资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账户,相关资料入档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作账。

3、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花名册和专门档案备查。

4、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手续齐全,不得徇私舞弊。

5、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的,除追回所领奖励资金外,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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