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7-04-1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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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7-56001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全市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五、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51日起执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30号)文件同时作废。

七、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4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承办        办公室201746日印发

附件: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行业

核定征收率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工业、商业

1.5%

建筑业

1.5%

娱乐业

1.5%

交通运输业

1.5%

邮电通信业

1.5%

金融保险业

1.5%

文化体育业

1.5%

服务业

1.5%

其他行业

1.5%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住房

1%

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

2%

转让其他财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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