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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末结转工作的通知
  • 2017-01-1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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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社函〔2016145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年末结转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及时享受,现就2016年度原城居医保、原新农合年末结转及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启动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参保缴费

1、各县区应加大参保缴费督查力度,加快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工作的步伐,确保在201612月底前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率和参保信息录入率达到总任务的80%以上,确保参保人员在201711日起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各县区应在20161230日前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已参保缴费人员做一次阶段性信息录入:

1)各村(社区)应将截止至1220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信息,上报至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应集中力量,在1229日前将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录入到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3)县区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应在1230日前将乡镇(街道)录入的参保缴费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完成缴款审核。

3、在201711日以后需要就医治疗且已参保缴费但其参保缴费信息尚未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参保人员,可凭基金收据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进行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并报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缴款审核后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二、医疗业务

1、各县区应切实抓紧做好各批次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实施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度就医结算工作顺利运行。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医疗机构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的2016年度年末结转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安装实施和HIS系统的对接,确保在201711日起启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就医结算

3、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0161229日前对2016年内已出院但未结算的城居及新农合参保病人,按原城居和新农合政策进行出院结算并完成数据上传。

4、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0161230日(仅限于本日)对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的参保病人实行年末卡账结算,卡账前的医疗费用按原城居和新农合政策进行出院结算并完成数据上传。

5、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0161231日(仅限于本日)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跨年度继续住院的参保病人重新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实行卡账结算的跨年度住院病人出院时不收取起付标准(仅限本次)。

6、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年末卡账后新入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病人,应统一在201711日后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其就医结算和待遇享受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7、年末结转时市医保处将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城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费用登帐锁定,各县区不得随意对2016年度的住院费用进行取消登帐而解除锁定,以防止医院取消2016年度住院费用而造成结算错误。

8、在中心后台报账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出院时间在20161231日前的,分别在原城居、原新农合系统中按原城居、原新农合政策结算。

2)出院时间在20161231日后的,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进行费用录入,并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进行结算。

9、符合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重新办理2017年度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另行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省内异地就医年末卡账结算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结转业务

1、市人社部门将在2016123118:00后统一实施年末结转,并在2017118:00前完成。

2、年末结转完成后,各县区应及时测试各项业务是否能正常办理,征缴计算和医疗费用结算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应暂停业务并及时与市医保处城居科联系。

四、组织实施

各县区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拟定具体措施,通知并督促各乡镇及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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