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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 2014-02-24 14:0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08

永政办发〔201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人民政府,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水利部批复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移函〔2013〕173号)的规定,结合涔天河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区、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外迁安置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安置移民。

第五条  集中外迁到道县、江永县、回龙圩管理区安置的移民,继续享受江华瑶族自治县高考招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淹没线以上的林地及林木仍由原权属单位或权属人所有,在法定承包期内仍由原移民户承包经营管理,外迁移民在林地经营管理上与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项目法人参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是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省移民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永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及有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移民工作。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主要分为长效实物补偿安置、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后靠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二章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第九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用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土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计算,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征用的水田、旱地、林地、荒草地、水塘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确定的系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按照每亩每年500公斤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兑付给淹没影响集体土地权属人。

按水库淹没影响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年补偿稻谷低于183公斤的,按人均183公斤稻谷补足到该村民小组。

从移民搬迁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对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实行长效实物补偿,直到电站完全报废为止。若电站不再运行,由电站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移民耕种。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由移民安置县按规定计算出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长效实物补偿资金,经市移民、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将补偿资金拨入移民安置县财政移民资金专户,移民安置县按规定组织分配。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补偿资金分配到户花名册报市移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进县城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根据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安置小区,移民从小区自行购置楼房安置。每人购置楼房在25平方米以内的(含25平方米),由移民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费单价购置;2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置;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进县城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村移民不配置自留菜地。

对进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1至2人户配置48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96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44平方米宅基地,由移民按照统一规划,自行联户建房或委托政府建房。在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村生产安置人口,每人配置0.03亩自留菜地。

第十二条  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的淹没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补偿给移民。在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助费拨付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不发给移民个人。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核后,上报县移民部门审定;县移民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四条  将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

第十五条  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是指外迁有土安置移民在县城集中安置小区自行购房或在集镇配置宅基地自行建房,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经营的安置方式。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集中安置、集约经营、固定补助、后扶支持的原则,按照人均水田0.6亩、旱土0.3亩、林地0.5亩的移民生产用地配置标准,连片调剂熟地给外迁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调剂熟地有困难的,在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建设规划范围内,按照靠近生活安置地的原则,将生产用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连片调剂生地给移民。移民配置的生产用地所有权归外迁移民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移民所有,由生产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移民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或其他农业开发公司集约经营,或由移民组建的农业合作社自主生产经营。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在约定流转期内,按每亩标准水田每年172公斤中晚籼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由项目法人逐年拨付给移民户口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及时兑现给移民;集中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经营的,流转价格由移民与公司协商,支付方式在流转协议中明确;移民自组农业合作社经营的,由移民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方式的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规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的年限和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土地流转收益补助。土地流转收益可以继承。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土地流转收益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建立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扶持基金,用于应对经营不善、自然灾害等兑付风险。

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库区内淹没线上剩余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实行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将进城镇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进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自行购房的移民,须委托当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暂时代管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等资金,待移民选购好房屋结算时,受委托代管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用补偿补助资金为移民结算购房款,并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移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购房欠缺部分,由移民补足。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进集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按建房进度分期分批兑付给移民。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移民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协议一式七份,协议签订方、外迁移民生活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各执一份。出县外迁移民,迁出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须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四章  后靠安置

第二十二条  后靠安置是指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后靠安置移民,就近后靠建房安置的安置方式。淹房不淹地的后靠安置移民户,只配置宅基地;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移民户,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淹房又淹地的移民户,配置宅基地并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后靠集中安置移民,户外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分散后靠安置移民建房严禁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集中后靠安置的移民,1至2人户配置60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120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80平方米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后靠安置的按规定补偿给移民用于建房或购房,集中后靠安置的统一用于后靠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后靠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五章  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  自谋职业安置的条件: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正在从事的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三年以上,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能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其生产经营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章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三十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配偶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条件:移民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军队、机关、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投靠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公证机关出具的投靠亲属接受移民的书面承诺、有供移民永久性居住的私有房产。

第三十二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和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投靠的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不能自写申请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出具与投靠亲属关系的相应证件或证明,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投靠人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移民外迁县内安置,保留原村组建制不变,可以不迁户口,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履行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尽义务。跨县区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低保的外迁出县安置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移民,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耕地山林、房产确权发证手续,并在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若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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