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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07-13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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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2] 9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增强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政府与公众网上互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门户网站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部门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政府网站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组成,形成以门户网站为主站、下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第三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自主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网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参与研究制订全省政府网站的有关政策;制订全省政府网站的规划、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为省直部门政府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市州、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为政府网站的责任主体,明确网站主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网站有专业人员维护、专项经费办事、专门制度管理。

第五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网站内容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接受社会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申请后,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部门网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部门网站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节  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二条  网上办事服务方式包括通过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进行在线办事和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应当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四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三节  政民互动

第十五条政民互动采用以主站为平台,子站共同维护的运行机制。

门户网站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政民互动渠道。

部门网站应当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有条件的部门网站可以逐步建立完善部门网站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等政民互动渠道。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领导信箱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类信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相关网页公开非涉密的各类电子信件的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各级政府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咨询投诉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应当按相应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就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就本部门重点工作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应当就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在线访谈。

门户网站应当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贴近民生”,“公众需求和工作需要相结合”为原则,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单位自主拟定、门户网站与访谈单位约定商谈等形式,科学确定访谈主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根据在线访谈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

第四章  网站技术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网站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定期监控网站的可用性,确保网站能正常访问,提供的服务能正常使用,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监控记录。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所有页面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若推荐使用特定版本的浏览器,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

政府网站提供的服务程序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若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

第二十二条政府网站应当逐步加强无障碍浏览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保证特殊人群平等获得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第五章网站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设计风格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分类准确、层级清晰、便于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

(二)网站域名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英文域名统一以“.gov. cn”结尾。

门户网站域名为xxx. gov. cn,xxx为各级行政区域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部门网站原则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统一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xxx.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xxx为部门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三)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中文名称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中文名称为“中国.xxx”或“xxx人民政府”,xxx为各市州、县市区法定名称的全称或简称。部门网站中文名称为部门名称的全称。

(四)政府网站默认语言版本为简体中文,门户网站应逐步设立繁体中文、英文和其他外文版。

(五)门户网站应当在首页与其子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应当在首页醒目位置建立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第二十四条政府网站应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政府门户网站改版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

第六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级政府建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建设一个子站”的原则,逐步将本级部门网站整合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统一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的互联网出口和公共软硬件系统,采用统一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新建,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部门网站的新建,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政府网站。

市州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县市区和部门的网站新建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

政府网站不能作为新闻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能与新闻网站合为一个网站,一网两名。

第二十八条子站应当按照主站的要求,通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为主站提供内容保障。主站应当定期对子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主站应当通过专业监测系统对子站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子站应当根据主站的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条政府网站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网站全年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读网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二条  门户网站建设和运维经费应在运维部门预算中单独列支,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七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制订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政府网站安全保障工作由其运维部门负责;通过托管或虚拟主机方式托管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机房的部门网站安全保障工作,由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运维部门和被托管部门网站运维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后反应迟缓、调查不力、处置不当的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制订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实施方案,承办绩效评估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情况等。每年年中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专栏,公开征求对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意见,最终形成当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标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坚持公众评议和专家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发布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表彰优秀政府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先进个人。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网站,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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