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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4-08-26 15:17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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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14〕9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完善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机构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以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为载体,按照“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统筹管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健全工作制度,稳定服务队伍,创建“一个门进来,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基层平台服务模式,到2016年底以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社区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任务;今年所有城区街道和80%的乡镇、60%的社区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设内容

1、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内设的社会事务办中分别加挂民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办公室的牌子,配备1名社会事务办副主任兼任民政办、人社办主任,行使民政、人社工作行政管理职能。设立乡镇(街道)低收入家庭核对站,牌子加挂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事务中心。社区要设立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管理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相关事务。行政村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至少配备1名民生员负责办理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等事务,人员可由村干部兼任或安排聘用专职人员,工资待遇或工作补贴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2、场地建设。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原则上纳入基层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分别在基层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醒目位置悬挂“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事务中心”、“社区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站”标识,大厅分别设置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同时,服务大厅应设置方便服务对象的休息椅、报架、饮水机、纸张、笔等;设立意见簿、投诉箱、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设立固定公示栏,将社会救助、劳动保障、就业服务等主要政策、办事程序、服务对象信息以及工作制度等进行公开公示。

3、窗口建设。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和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应悬挂统一用吊牌标识,并相应标明办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应急或其它救助等业务项目。每个窗口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受理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窗口应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或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二代身份证识别器等必需的办公设施;开通满足网上服务需要的宽带网络或专线网络。

4、制度建设。各基层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县区、乡镇(街道)建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人社、住建、卫生、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基层服务平台要建立受理转办制度,对群众求助申请均有受理、转办责任,并按以下原则办理:(1)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凡属本机构职责,程序简便,可以当场或当日办理的事项,做到即来即办,现场办结。(2)上报事项限时办理。对低保申请等需报上级部门办理的事项,由服务窗口受理,按规定程序衔接上报,限时办结。(3)其他部门事项实行告知或转办。对本部门职责以外的求助申请,有明确管理部门的应先告知申请人向具体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确有困难需要转办的应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进入办理程序;对于无法转办,目前又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4)否决事项明确答复。对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主要申报资料不全不能受理的,应当面向申请人说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情况告知单。(5)结果反馈。受理窗口以及转办机构对办理事项的进度实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办理结果。

对基层服务平台窗口工作人员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并规范档案台账和业务管理模式,做到服务热情、规范、快捷、高效。对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实施追责。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8月30日前)。由各县区组织对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根据各基层平台的现状制订分步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20日)。由各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认真抓好基层服务平台规划设计、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硬件设施建设,配齐办公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及上岗培训等工作。市里将根据乡镇现有办公条件、建设难易程度等情况,选择好、中、差3个类别的乡镇开展试点,为全市基层平台建设提供经验和示范。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市民政、市人社、市财政部门组成基层平台建设工作组,对各县区建设情况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确定各部门支持额度的依据。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总结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经验,对已建基层平台进行查漏补缺,积极整改,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深入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全面完成2016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平台标准的建设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基层平台建设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全市基层平台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督办和检查验收。由市人社局局长唐树成负责总协调,市民政局局长肖余胜任组长,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局局长郭德贵、市财政局党组成员、乡财局局长欧阳正才、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服务局管理局长胡继军任副组长,具体由市社会救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专抓。各县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研究制订具体的建设方案和资金筹措办法,整合资金,共同抓好基层平台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认真履行基层平台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经费保障。基层平台建设所需房产资源、资金以乡镇投入为主,县区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分别从财政配套、民政福彩公益金、人社基层平台示范点建设资金给予大力支持。基层平台建成后,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永政办发〔2014〕14号)要求,落实基层平台人员和工作经费,人社部门每年要按相关规定拨付乡镇(街道)、社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做事、有条件办事、有钱干事。

(三)积极稳步推进。各地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主要通过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和房产资源,通过整合、调剂、改扩建等办法解决。对办公用房紧张、暂无条件建立政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社区可采取在相应的机构场所加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标识牌的办法,承担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一门受理”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要逐级建立上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基层平台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统筹解决。同时,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平台建设工作的日常调度和考核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奖优罚劣,促进基层平台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永州市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2. 永州市2014年度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验收标准


附件1


永州市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扎实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绩效考核中关于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项目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按分级负责、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县区的考核;县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指标体系由组织实施、硬件条件、工作保障、工作机制4项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基层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逐年确定并公布当年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对基层平台的考核验收,根据市里公布下发的考核指标和验收标准,对纳入当年建设任务的基层平台逐个验收评分,再按加权平均法以全部创建单位的验收总分除以创建任务数,计算县区当年度基层平台建设工作得分。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不含90分,以此类推)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基层平台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照基层平台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和检查验收标准,对本县区所辖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平台建设情况100%地进行初步验收和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和初评结果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检查验收。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纳入当年度建设任务的基层平台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三)综合评价。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和市里抽样实地核查情况,对各县区基层平台建设工作进行量化打分,确定考核评价等级。

(四)通报整改。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县区民政、人社和财政部门,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分别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各县区基层平台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绩效考核评分范围,具体分值由市人社局与市绩效考核办商定。同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级督促指导县区改进工作、推荐上报省里有关部门“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基层平台考核评价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评价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州市2014年度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验收标准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验收标准

组织实施(20分)

组织领导

4

县区、乡镇均成立了专门班子抓平台建设的记满分,每缺一级扣2.5分。

任务完成

10

按下达创建任务数完成创建、经验收全部达标的,记10分。每少创建1个扣2分,扣完为止;创建任务不达标的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资源整合

6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按要求整合了房产、资金资源的记6分。有部门落实不到位,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硬件条件(45分)

办公场所

15

1、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且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室内规划布局合理、内务管理整齐规范的记满分;面积不达标的扣5分,规划布局不合理、内务管理不规范的扣3分。2、未建立服务大厅,但在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的,记7分。

窗口设置

15

1、社会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柜台设置分别不少于2个的,记4分。每少1个扣1分。2、按要求在服务大厅外置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单位标识和服务大厅内服务窗口标识规范挂牌的,记7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3、工作人员按每个窗口不少于2名的要求安排到位,实行持证挂牌上岗的记4分,人员不到位每少1名扣1分,未实行挂牌上岗的扣1分。

设施配备

15

1、配齐了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或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二代身份证识别器等必需的办公设施的记6 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配备了方便服务对象的休息椅、报架、饮水机、纸张、笔等设施的,记3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3、设立了意见簿、投诉箱、举报电话、固定公示栏的,记2分,每缺一项扣1分。4、开通了满足网上服务需要的宽带网络或专线网络,记2分;未开通的不记分。5、有关制度在大厅内统一规范上墙的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工作保障(20分)

机构队伍

10

1、乡镇(街道)按要求落实民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建立乡镇低收入家庭核对站的,记5分。每缺1项扣2分。2、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每万人口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要求落实到位的,记3分,否则按所差人数占应配人数的比例扣分;村级落实专(兼)职民生员、并落实了工资待遇的记2分,工资待遇未落实的扣1分。

工作经费

10

按乡镇(街道)总人口数安排民政工作经费,所需经费比照乡镇工作人员标准列入预算的记5分。人社部门每年按相关规定拨付乡镇(街道)社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的记5分。工作经费不到位,按差额部分占应安排经费的比例、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工作机制(15分)

联席会议

制度

8

1、县区、乡镇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的,记4分,未按级建立的,每少一级扣1分。2、县、乡联席会议按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实行考核。完成任务的记4分,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社会救助受理及转办工作程序

4

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受理转办流程,并规范建立相关工作表格和档案台账的记4分;档案、台账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未建立受理转办流程的不记分。

工作运行

3

服务窗口按要求完成职能进驻、正常开展工作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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