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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4-09-16 10:3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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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人社发〔2013〕128号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为目标,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按照公平对待、做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促进管理,努力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树成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俊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匡雄峰、蒋新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雪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公务员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市工伤保险处、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科室、直属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雪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智刚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三、主要职责
(一)就业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且办理了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应及时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凭有效居住证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内流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等事务工作。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内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员视同本地户口失业人员对待,将其纳入就业培训服务对象范围,按湘政办发〔2009〕34号、湘政办发〔2012〕1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各项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办理: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②流动人口为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保的流动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工伤保险。流动人口在永州务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工伤认定。对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到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接受外地参保机构委托,配合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为其提供便捷服务。
  (三)维权服务。指导和审核用人单位与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通过企业用工年检和各类专项行动,开展劳动监察,打击非法职介,依法受理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站,对流动人口劳动关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人才服务和管理。1.符合国家和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考试报名条件要求的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原则,根据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2.符合国家和我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正常程序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由所在单位申报职称,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申报。3.按规定为流动人口进行人事档案材料的管理和传递、行政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接转和工龄计算、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和管理、办理出国(出境)政审手续等服务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是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就业、社保、监察、人才窗口和乡镇劳动保障平台服务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自主申报机制,积极向前来办事的流动人口或用人单位宣传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全社会了解流动人口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内容,细化分解目标,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确保工作落实。对此项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掌握全局实施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对落实不力或有社会反响的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工作平稳推进。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年终对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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