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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34/2026-0294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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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历史建筑业态引导正负面清单(试行)》(永住建发〔2026〕4号,以下简称《正负面清单》)已于2026年2月10日由市住建局发布施行。现就《正负面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经我市积极争取,2024年12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的函》(建办科[2024]418号)批准我市为全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八个城市之一。为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政策,推动我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业态的多样化、规范化,制定《永州市历史建筑业态引导正负面清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正负面清单》共四块内容,主要对历史建筑在活化利用过程中的业态引导与管控,做了条目式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正负面清单》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在活化利用过程中的业态引导与管控。
(二)管理使用。历史建筑在进行活化利用前,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参照本清单进行业态选择与审查;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依据清单加强指导与监督。
(三)主要内容。一是正面清单。鼓励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发展以下业态类型:原有生产生活方式延续类、历史文化传承类、文创与艺术类、休闲娱乐类、特色服务类、公共服务类。二是负面清单,包括管控类业态和禁止类业态。管控类业态在满足特定要求并经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审慎引入,禁止类业态不得引入历史建筑。
(四)附则。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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