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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34/2026-0294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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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指引(试行)》(永住建发〔2026〕3号,以下简称《指引》)已于2026年2月10日由市住建局发布施行。现就《指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经我市积极争取,2024年12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的函》(建办科[2024]418号)批准我市为全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八个城市之一。通过调研学习兄弟城市-广州市和佛山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业态的多样化、规范化,我局联合技术团队省建院牵头制定了《永州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指引(试行)》,以指导我市历史建筑试点的活化利用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五章二十条,涵盖了适用范围、活化利用要求、活化利用支持、监督与管理及其他相关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适用本指引。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保护资金须专款专用。
(二)活化利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是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主体,在满足保护要求及基础条件下进行活化利用,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指导活化利用工作。
(三)活化利用支持。针对出让土地、集体土地的历史建筑,不同产权的历史建筑,以及对历史建筑的适应性改造、整合改造、使用性质变更、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都有相应的支持。
(四)监督与管理。历史建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联动监管,鼓励单位和公众监督。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行业培训和管理。
(五)附则。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规划、设计、用地、建设等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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