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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10-19
名称: 永州市住建局解读《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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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建局解读《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2020-10-19           来源: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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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建局解读《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为顺利推进管线入廊工作,建立健全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各地、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规定》,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2014年12月2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2015年1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2015年1月26日,我市研究申报省级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有关工作,决定参与试点城市申报。

2015年11月6日,市委召开了永州大道后续配套工程调度会议,明确我市综合管廊试点放在永州大道联城段,由市经投集团为实施业主,综合管廊布线结合道路中央8米绿化带一起考虑、同步实施。

2016年6月,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明确永州大道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决策,市“PPP”项目领导小组主抓,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市住建局为牵头主体,市经投集团为实施主体。

2016年12月,市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和《项目合同》3个法律性合同。

2017年4月,市住建局代表政府方与中建五局签订《合作协议》,市经投集团与中建五局签订《股东协议》,成立永州中建管廊建设运营投资有限公司;4月18日,市住建局与中建管廊公司签订《永州大道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合同》。

2018年12月8日,永州大道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部分验收合格。

2019年6月,该项目进入运营期。为规范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相关工作,我局起草了《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二、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市作为湖南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之一,按照《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方案》的要求,须出台管线入廊管理规定和管线入廊收费标准及办法。二是计取有偿使用费的依据。根据我局与永州中建管廊公司签署《永州市永州大道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合同》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采用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回报,该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即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入廊费即是各入廊管线单位需支付管廊租赁费用。管廊租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需要入廊管理规定和管廊有偿使用标准作为依据。三是建设诚信永州的需要。在申报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发布永州大道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采购招标文本时,我市承诺出台管线入廊管理规定和有偿使用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现永州大道地下综合管廊已基本建成,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是兑现政府承诺的需要。

三、《规定》的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4号)为依据,参考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并借鉴了广州、沈阳、长沙等先进城市的做法。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2月,我局会同永州中建管廊公司就与各管线单位进行了积极协商,并专题报告了市政府。

2018年1月,市政府主要领导在调度永州大道项目时作出了专题指示。

3月14日我局召开了专题协调会,我局根据《关于调度永州大道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2号)的要求,起草了《永州市管线入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14日和2018年6月14日2次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经投集团等部门和各管线单位进行了集中讨论,于2018年8月提交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和市委第23次市委常委会研究,均没明确表态。按市委常委会要求,赴外地考察学习经验。

2018年10月8日,我局呈文市政府请求专题研究永州大道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和收费政策,2019年8月22日,我局再次呈文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对2个文件进行审议,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报常务会研究。

根据拟发规范性文件的程序,10月22日,我局发布关于召开《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和《永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由于2个送审稿此前已充分听取各管线相关单位意见,此次听证会无人报名参加。11月12日,我局将《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送至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备案,市住建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稽查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11月18日,我局将《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送至市政府办进行审查,市政府办将其转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政府办及市司法局对2个送审稿的反馈意见,我局已进行修改。

2020年1月3日,我局呈文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审议。

2月10日,市政府领导批示请杨昶副市长牵头召开座谈会再研究一次,完善后可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4月22日,杨昶副市长主持召开综合管廊座谈会,对《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暂行规定》和《永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进行审议,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我局已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6月15日,杨昶副市长再次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和管线单位对2个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先行出台2个办法,市住建局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6月17日,朱洪武市长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对《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审议并通过,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出台。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16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对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维工作的管理、要求以及责任。第1条为《规定》起草依据;第2条对《规定》中管线、管线入廊做出名词解释;第3条为《规定》适用范围;第4条为地下管线入廊原则;第5条明确管廊权属归政府;第6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第7、8、9条明确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与职责,要求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管线入廊相关工作,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管线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第10、11、12、13、14条明确管线权属单位的权利与职责,各管线权属单位根据规划有序入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工程建设、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第15、16条为附则。

五、现实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精神,将进一步解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改善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满足民生之需。同时,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线单位入廊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撑。

关于印发《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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