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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11-25
名称: 永州市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案例及典型执法案例(2025年第二批、第三批)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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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案例及典型执法案例(2025年第二批、第三批)曝光
2025-11-25           来源: 永州市住建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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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案例及典型执法案例(2025年第二批、第三批)曝光

为深刻吸取后期建筑施工事故教训,学好用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全面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水平,现公布全市第二批、第三批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案例及典型执法案例。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一

2025年9月,我局在三季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经开区的粉念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存在连墙件抱柱缺失,剪刀撑未连续设置,搭接长度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施工电梯执业资料不符,为电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该重大安全隐患由经开区开发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湖南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重大安全隐患于2025年10月26日整改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二

2025年9月,我局在三季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金洞管理区的金洞消防救援站项目存在外脚手架现场存在内立杆支承在内天沟和飘板上且内立杆为支模架,现每层断开,连墙件严重不足,底层无兜网,施工层及中间层未满铺脚手板,施工方案无内审表且与现场不符,监理杨旭未盖执业章;现场物料提升机未备安和办理使用登记,型号SSD60/60。根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省一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该重大安全隐患由金洞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湖南省一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重大安全隐患于2025年10月30日整改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三

2025年9月,我局在三季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祁阳市的兴龙国际购物中心项目一期存在悬挑式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悬挑式脚手架架体未设置拉杆,杆件存在明显变形。根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黄江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重大安全隐患由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湖南黄江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重大安全隐患于2025年10月28日整改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四

2025年9月,我局在三季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零陵区的凯宾大厦项目项目存在落地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无搭设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无施工单位内审表,无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根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隆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该重大安全隐患由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湖南隆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重大安全隐患于2025年10月30日整改到位。

典型执法案例一

湖南杰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华县衡科·城北铭苑项目中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01月1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华县衡科·城北铭苑项目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监理单位湖南杰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彭志强长期不到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认定湖南杰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彭志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典型执法案例二

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荣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华县中弘揽江府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5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华县中弘揽江府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屈豆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湖南荣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春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法律依据

施工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认定施工单位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屈豆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监理单位湖南荣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春平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典型执法案例三

永州市零陵区名匠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君悦华城经营的装修设计公司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零陵区住建局对君悦华城经营的装修设计公司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永州市零陵区名匠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3款之规定,对永州市零陵区名匠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下述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典型执法案例四

永州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零陵区嘉信央著项目中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根据住建部对嘉信央著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施工,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而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4日进行钻孔桩施工。

二、法律依据

施工单位该行为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处理结果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下述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典型执法案例五

宁远县通泰百货装修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6日,宁远县住建局对宁远县通泰百货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宁远县通泰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下达停工、限期整改通知,并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对宁远县通泰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5960元,对法人代表处罚人民币298元。

典型执法案例六

道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设计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9日,湖北建科国际有限公司设计的道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设计项目在图审通过后,被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其设计图纸中存在无障碍卫生间内单联单控开关装高设计为1.3m,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3.1.6条款,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1条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我局已下达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并移交县城管局,并于2025年1月25日立案处理。道县城管局考虑到该设计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了图审,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决定不予以对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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