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要闻 > 公告公示 > 通知
| 索引号: | 4311000034/2025-0290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为推动全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我局于 2025年9月22日,我局向全市11个县市区住建局征求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11月,我局征求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意见,现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时间: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14日。公众如有意见请书面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邹长武 ⠼/span> 18692697900
电子邮件:yzzjzbk@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履职事项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履职事项的通知》意见采纳情况表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履职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市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动全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企业主要履职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综合管理
(一)备案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信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移交完毕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报当地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审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基础服务与维护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三)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人、电工、保安、消防安管员等需持证上岗,落实消防安全、人员和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防范等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四)财务与档案管理
做好物业养护、维修、更新及费用开支的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五)应急处理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六)违规行为处理
对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的,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投诉处理
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举报。环卫保洁等轻微投诉需在1小时内联系业主,24小时内初步回复;电梯维修等中度投诉需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3-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外墙脱落、屋顶漏水等复杂投诉需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八)充电设施协助
配合协助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擅自或变相收取费用。
(九)多元化服务
鼓励依法提供养老、托幼、家政、健康等合同约定外的便民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信息公示
(一)企业及人员信息
公示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人、物业管家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合同及履行情况
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
(三)公共收益及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的每半年(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公示上一期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设施设备信息
公示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流程信息
公示交房流程、装饰装修流程,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
(六)公共水电费用
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
(七)承接查验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承接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如企业党建,红色物业(管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要求公示的警示信息、通知等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禁止行为
(一)禁止违规承接
不得承接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新建物业。
(二)禁止信息泄露
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三)禁止侵占共有收益
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四)禁止违规委托
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禁止乱收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和公示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应收费标准。
对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个小时和业主搬家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住宅小区,提倡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费;24小时内停车费累计不超过20元。
(六)禁止强制措施催费
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禁止违规退出
应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
(八)禁止限制业主权利
不得擅自对共有物业或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不得未经同意设置或改换门禁、梯控、道闸等限制业主出入;不得强制使用指纹、人脸识别等设备设施收集使用人员的生物信息。
(九)禁止其他侵害权益行为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业主购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或指定的商品服务;不得干扰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选举等。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履职事项的通知》意见采纳情况表
|
序号 |
提意见单位 |
所提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部分意见采纳后表述 |
理由或依据 |
|
1 |
东安县住建局 |
关于企业应对履行的职责第五条“应急处理”提出:“《征求意见稿》要求物业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建立应急预案,但未对预案可行性与人员应急能力作出要求,建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火灾、电梯故障等场景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报属地街道办与住建部门备案。” |
未采纳 |
/ |
应急演练的频次和报备要求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则,各县市区、各小区情况差异较大。市级文件宜作原则性规定(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管理实际,避免“一刀切”。 |
|
2 |
东安县住建局 |
关于企业应对履行的职责第七条“投诉处理”的提出:“建议划分投诉类型并明确处理时限,如一般投诉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投诉7个工作日内给出方案,超时需说明原因。” |
部分采纳 |
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举报。环卫保洁等轻微投诉需在1小时内联系业主,24小时内初步回复;电梯维修等中度投诉需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3-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外墙脱落、屋顶漏水等复杂投诉需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
具体的投诉处理时限规定,是基于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实践需要,并参考了省内其他地区的有效做法,未与上述条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3 |
道县住建局 |
“建议强化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开展定期评议,提高居民满意度。” |
未采纳 |
/ |
质量考核与评议属于行业监管和激励机制的范畴,与本《通知》核心定位——“明确企业行为规范”——有所区别。该建议具有建设性,可考虑在今后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等专项文件时研究吸纳。 |
|
4 |
市发改委 |
第二至三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在“《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后面增加“《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 |
采纳 |
“为推动全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文件的正文涉及到的内容出自上述法规。 |
|
5 |
市发改委 |
第3页,“(一)备案管理”中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此句建议修改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移交完毕后三十日内,……” |
采纳 |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信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移交完毕后三十日内…….” |
一是《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二是《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表述为“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三是从我委日常对物业的调研中了解到,绝大部分建设单位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物业承接现场查验等程序的情况下就交接给物业公司先进场服务和收费。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需对上述表述更精准些。 |
|
6 |
市发改委 |
第5页,“(二)合同及履行情况”中的“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建议在此句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后面增加“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和使用情况”。 |
采纳 |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表述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
|
7 |
市发改委 |
第7页,“(五)禁止乱收费”中的“提倡对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2小时的车辆免收停车费;24小时内停车费累计不得超过20元。”建议修改为“对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住宅小区,提倡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费,提倡24小时内停车费累计不超过20元。”或者建议表述得更精准些。 |
部分采纳 |
对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个小时和业主搬家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住宅小区,提倡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费;24小时内停车费累计不超过20元。 |
一是《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表述容易导致一些不收停车服务费的住宅小区借机收取停车费。二是据调查,我市有部分住宅小区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不收停车费。 |
注:1、共收到书面意见7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条;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水滩区住建局、零陵区住建局、祁阳市住建局、双牌县住建局、江华县住建局、江永县住⠂ 建局、新田县住建局、宁远县住建局、蓝山县住建局等10个市直单位/县市区住建局反馈无意见。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