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对上路行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一律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500元;对上路行驶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违者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飙车、追逐竞驶的组织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活动。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等路段停车,违者予以拖离并处罚款100元。
五、严禁在人行道停车(划有停车泊位的除外),违者予以拖离,并处罚款100元。
六、在非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违者予以拖离并处罚款100元。
七、严禁出租汽车在道路上停车待客,违者处罚款200元。
八、严禁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以及在停靠站长时间待客,违者处罚款200元。
九、严禁违规占道从事洗车、修车、卖车等经营活动;严禁出店经营、擅自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行为,违者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