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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 2011-11-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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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永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永州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永州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

住房需符合的条件

申请条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其货币补贴资金纳入各棚户区、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成本预算,由棚户区、片区改造拆迁人承担。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

1、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报好的《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永州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永州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永州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永州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永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一律不予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永州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3、与申请人签订《永州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申请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5、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6、建立档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批后的申请对象应及时建立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7、几种情况的处理

(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的各项事宜。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的申请对象: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市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棚改实施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申请专用章”。

(3)其它的申请对象: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永州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改房等福利房和无其他住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由于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变卖了其房产,而目前确无住房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掉的房屋为非福利房;二是交易过户达五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永州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示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转业、退伍军人的,须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永州市户口的,须由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三)区人民政府核准

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和公示,表格填写、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完备。

3、区人民政府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加盖“永州市□□区住房保障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一)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次月起发放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月初拨付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

(二)实物配租

1、房屋面积标准

(1)1人户(离异、丧偶)配租单居室。

(2)2人户配租单居(夫妻、同性单亲家庭)或二居室(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

(3)3人户(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

(4)4人以上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且年满10周岁、夫妻与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

2、配租对象的优先及轮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但优先配租给以下保障对象:

(1)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无房户;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轮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家庭成员中有盲人、肢体一级、二级残障人员或7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分批摇号方式选择。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2)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 12㎡的。

(三)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3、房屋产权单位与市住房保障部门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房屋产权单位每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永州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监督管理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住房保障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举报。

市、区住房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察机构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等行为的举报。

2、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两年。

3、由同级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住房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抽查。

4、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属实的,奖励10000元/户)。多人举报同一对象,根据举报先后(以市、区最先受理部门的书面记录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骗取补贴资金或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注销其房屋产权证,责令其退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并根据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媒体曝光。

7、开发商或售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申请人串通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退回所发补贴资金及利息,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开发商拒收货币补贴的,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8、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情节轻重,按照《永州市行政问责办法》,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根据影响大小和造成损失的多少,将过错责任分为以下四类:

(1)一般责任:因过失导致可能审批错误,但未造成实质影响或已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

(2)较大责任:因审错或发错1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错1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错或发错2-4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等过失导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较大不良影响。

(3)重大责任:因审错或发错2-4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错2-4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错发错5-9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等过失导致造成重大的影响或经济损失。

(4)特别重大责任:因审错或发错5户(含)以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错5户(含)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错或发错10户(含)以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等过失导致造成特别重大的影响或经济损失。

确认为过错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经办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发生责任过错的,由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发生责任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经办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批准人失误造成过错的,直接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一般责任:过错情节轻微,影响较小,或者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2)较大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非法所得的,依法进行收缴。

(3)重大责任: 发生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调离所在岗位,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非法所得的,依法进行收缴。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4)特别重大责任:发生特别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非法所得的,依法进行收缴。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上二级领导的责任。

发生较大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严重违纪、违法情节的,加重一级追究责任。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保障审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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