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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2014-04-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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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4〕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加强人才储备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精神,为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村官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聘、直接选聘或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途径到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从2014年起,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职位的70%以上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并安排部分职位专门面向具有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 

(三)对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每个高校毕业生申请的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四)对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见习,以及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托管等方面的服务。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初任以及权益保障服务。进一步畅通中小型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将中小型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归口于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申报。办理了人事代理后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中仅凭毕业证书就可办理高校毕业生职称初定。职称评审可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 

(二)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30%以上且为员工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最长期限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市本级财政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由发改委、重点工程办确定重大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市、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人社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聘等形式促进重大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在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后,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七)高校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期间,主持完成企业2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通过验收成效显著的,或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到县以上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后,可不受资历限制,准予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鼓励普通高校与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4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执行。 

(二)对高校毕业生申请登记个体经营的,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办照。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经商办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含)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残疾人或所兴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工作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实行开办费补贴。经培训创业成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元;属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元。 

(五)实行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按300元/月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 

(六)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扶持期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贷款额度5%的一次性补贴。 

(七)实行创业成功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3年期满后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5000元。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缴纳利税较多、影响比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九)上述创业培训补贴、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逾期贷款债务贷款额度5%的一次性补贴、创业成功奖励、一次性岗位补贴,按就业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地所在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对促进全民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财政每年预算适当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就业创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一系列服务;要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免收档案托管等费用。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县以上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逐一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高校毕业生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在求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或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当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限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生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五)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市人才交流中心为龙头,每季度进行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和信息发布。《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媒体应开辟专栏,组织就业政策宣传,免费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各高校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和质量。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进校园活动,并根据需求开展职业指导。 

(六)建立开放的高校毕业生来永州落户制度。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查询单,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对企业招用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于外地户口来永州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具同意接收户口函,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公安机关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七)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五、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纯农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孤儿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一)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湖南科技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潇湘技师学院)毕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应届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三)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援助,鼓励全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口援助1名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四)对按规定实施重点推荐就业、组织就业见习、积极扶持创业等措施后仍未就业的近五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托底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地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公益性岗位。 

(五)对进行实名登记并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失业一年以上的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推行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实施千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从2014年起,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职业培训1000人计划,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力争使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推行千人就业见习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在全市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中确定100个单位作为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安排1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本省户籍的所有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见习。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后,可按规定向市、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见习补贴。 

七、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市、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应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发挥作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完善市、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实工作队伍,形成上下贯通、指挥有力、体制顺畅、组织健全、运转协调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清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责任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和评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每年下达工作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激励机制。对在基层、各类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条文中明确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界限的,从其规定;未明确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界限的,为近五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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