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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 <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 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
  • 2009-11-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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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为确保《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为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各市(州)、县(区)两级就业;全省原则上统一确定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

湘劳社工字[2009]1 05号

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有关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确保《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贯彻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将《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内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一、明确工作机构 1、担保机构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各市(州)、县(区)两级就业服务管理局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专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审核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对贷款进行管理。 各市(州)、县(区)两级担保机构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至3名,人员从就业服务管理局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 每年的1 2月底前,各级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度新发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向同级财政申请拨付担保费,用于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支出。 2、经办金融机构

全省原则上统一确定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各市(州)、县(区)两级就业服务管理局与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协商后,各自明确一个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网点专项开展本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严格预算管理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 00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 1、担保基金

各市(州)、县(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上级财政拨付的担保基金; (2)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 (3)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

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于经办农村信用联社经办网点,封闭运作,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整体担保。

每年1月底前,各市(州)担保机构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做好补充小额担保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地方财政每年要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适当增加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与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相适应。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各地实际新增自筹担保基金及上一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情况,酌情下拨省级担保基金补充资金。 每年12月底前,各级担保机构按当年度新发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 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同时,担保机构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商同级财

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涉及冲减担保基金的呆坏账提出处理意见。呆坏账的核销实行额度管理,单个担保机构一个年度内核销额度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由担保机构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单个担保机构一个年度内核销额度在20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如该担保机构为县(区)级担保机构,由其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级担保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如该担保机构为市级担保机构,则由其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单个担保机构一个年度内核销额度在50万元以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同意。 2、贴患资金

每年1月20目前,各市州担保机构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当年尚未到期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和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及利率配合市(州)财政部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年度支出预算。

为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每半年审核预拨贴息资金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季度结息,由县(区)级担保机构与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农村信用联社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打印计息清单,明确本季度贴息金额,报县级担保机构审核后,由担保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审批,市(州)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同意的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联社,确保每季度末月30日前到账。由市级担保机构与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农村信用联社于每季度末月20日打印计息清单,报市级担保机构审核后,由担保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不享受贴息部分由担保机构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

各级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每年度终了后l 0个工作日内,县级担保机构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将本地上一年度贴息资金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市级担保机构及省农村信用联社市(州)办事处。每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市级担保机构会同省农村信用联社市(州)办事处将本地上一年度贴息资金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市(州)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3、奖补资金

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会同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照实施办法和具体奖补办法的规定对上一年度全省各市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审核奖补。 三、加强贷款监管

l、控制工作时间。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推荐手续;担保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推荐手续,并提出担保意见;经办农村信用联社要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贷款审查发放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2、到期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由担保机构与经办农村信用联社通知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贷款到期前一星期要求反担保人协助社区、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共同上门催收;贷款逾期三个工作日后,由担保机构牵头,组织经办农村信用联社与社区、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及反担保人共同上门催收;贷款逾期十五天仍未清偿的,由担保机构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清偿贷款。贷款逾期三个月后,由担保基金代偿。对恶意欠款的,由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各级担保机构要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与清理工作,及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呆坏账逐笔清理造册,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共享信息资源。各级担保机构、经办农村信用联社、财政部门之间建立定期的信息

沟通制度,每个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互相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担保机构负责通报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及担保基金代偿情况,经办农村信用联社负责通报逾期贷款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通报贴息资金及担保基金的拨付情况。市(州)担保机构负责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湖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表》。

4、贷后回访服务。各级担保机构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贷后回访服务制度。受理贷款申请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按季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帮助寻找解决办法,防范贷款风险。

四、做好已有小额担保贷款的清理、移交工作

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本《细则》下发之前,非由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所属担保机构负责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同时,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原担保机构对原有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清理,并将详细资料移交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如发生风险,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所属担保机构会同经办农村信用联社做好催收与清理、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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