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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
  • 2017-01-1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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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且未超过两套以上(含两套)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2、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自取得付款凭证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3、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永州市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发生额的存储余额;

5、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安置地上重新建房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建房金额的存储余额;以房换房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差价的,自取得付款凭证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差价部分的存储余额;

6、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

(3)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4)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的;

(5)按月偿还组合贷款本息的;

(6)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组合贷款本金的。

7、租住单位公租房、廉租房或私房并能提供相关备案手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

8、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及配偶因重病、大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铺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3、装修房屋的;

4、职工在现工作地已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含现有房屋及五年内房产部门交易记录)的;

5、已成年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以父母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贷款还款期内有连续逾期三期未偿还本息行为的,不予办理该年度的还贷支取;

7、夫妻双方在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外地购房及偿还贷款本息的;

8、购房已贷款但所购房屋已出售或转让的;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失去时效的;

10、缴存职工在永州市内工作调动的。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

名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本人办理,如遇特殊原因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代办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一)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以上(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外,还应按照:

(1)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单位集资房的。

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房屋分配名单。

(三)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永州市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除参照(一)、(二)两种情形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至提取日止在当地缴交一年以上的五险一金其中一种的缴交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合同、开工证明照片、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建房工程预算,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

(2)大修自住住房:房产证和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修房合同、工程预算单、开工证明照片、付款凭证。

(五)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调换的。

拆迁公告、安置协议、付款凭证或房产证。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现房做抵押的,还贷提取两期后需提取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须提供贷款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办证费用票据;

(2)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须提供贷款购买的房产证原件及办证费用票据;

(3)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房产局复印属实章)、契税完税凭证或商品房购买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借据、上一年度至支取日不少于12期的银行还本付息明细(银行还款对账单),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支取单回执和银行打印的至支取日不少于12期的还本付息明细(银行还款对账单);

(4)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房产局复印属实章)、契税完税凭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和借据、银行还款明细及贷款结清证明,应在结清贷款后六个月之内办理;

(5)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组合贷款本金的须提供:贷款购买的房产证及办证费用票据。

(七)租住单位公租房、廉租房或私房并能提供相关备案手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

须提供租房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租住证明和房租以房产部门或单位备案鉴证的租赁合同确认;家庭收入证明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工资总额口径核定的职工年收入证明确认,每年12月办理一次支取。

(八)退休的。

须提供退休证或已批准的退休审批表。

(九)出境定居的。

须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十)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

须提供调令或商调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提取须提供: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代办: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开户行及帐号。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本人及配偶因重病、大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遭受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医保部门结算发票和夫妻关系证明;

(2)遭受重大灾害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

(十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须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失业证等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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