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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2015-06-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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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方便广大缴存职工通过提取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资金使用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七次会议通过,现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现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额为房租实际发生额,但不得超过每月800元。取消原“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规定。

二、调整组合贷款模式。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取消组合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同时取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各提供组合贷款总额50%的额度的规定。

三、提高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最高可贷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四、降低首付比例。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不受面积限制,首付比例一律2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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