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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老字﹝2005﹞14号
  • 2009-08-1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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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文件

湘老字﹝2005﹞14号

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老龄委,省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从2005年5月1日起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的通知(湘财综﹝2005﹞19号)精神,先将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免费向全省老年人发放,所需经费按照湘财综﹝2005﹞19号文件规定,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办向同级财政申报支付。

二、《优待证》仍由省老龄办统一制作和管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采购,每证1.5元。《优待证》分红色封面和绿色封面两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红色封面《优待证》,60—69岁老年人发绿色封面《优待证》。原省里统一制作颁发的《优待证》继续有效。

三、《优待证》原则上实行属地发放。凡户口在湘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县以上老龄办领取《优待证》。在湘定居的非湘籍老年人可凭定居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当地县以上老龄办领取《优待证》。

四、老年人领取《优待证》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交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优待证》须在持证人照片上盖“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证件专用章”钢印方可有效。老年人未到相应的年龄不得发给相应的《优待证》。

五、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办负责《优待证》的发放工作。发放《优待证》时,须对《优待证》编号、持证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内容进行定居造册,并录入电脑备查。

六、凡丢失《优待证》要求补发的老年人,必须先登报挂失才予补发,挂失费有老年人自付。凡《优待证》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可视情况收回原证予以补发。

七、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可享受《老年法》和《实施办法》以及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单位、场所、窗口,要挂牌明示,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八、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办须于每年的3月份和8月份向省老龄办申报《优待证》采购计划,第一次申报《优待证》采购基数不少于10000本,以后每次不少于5000本。每次申报须全额预付购证款。

九、《优待证》购证款由老龄办代收,统一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支付。

十、各地不得自行印发《优待证》,不准翻印省里统一制作的《优待证》,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一、原本委2002年4月9日发的《关于办理〈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老字﹝2002﹞3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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