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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回原籍
  • 2018-10-0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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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条件

    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落户口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另外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注意还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如果迁到单位集体户口)
    房屋权属证明(如果迁到自己房产处)
    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迁到亲属户口处)
    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迁到朋友户口处)
    提醒: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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