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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随军
  • 2018-10-0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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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条件

    现役军人家属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3.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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