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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2018-10-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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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3.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和园区制定,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由房产局提供)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薄(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

4.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

5.享受低保的申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6.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程序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审。公示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4.登记。通过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对象,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3.《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

4.《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5.《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房产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476217

监督电话:0746-8476076 杨主任1870742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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