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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
  • 2018-10-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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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注: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由房产局提供)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薄(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

4.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

5.享受低保的申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6.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程序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审。公示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4.登记。通过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对象,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3.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

4.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5. 《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房产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476217

监督电话:0746-8476076 杨主任1870742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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