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机动车驾驶证办理 > 办事流程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
  • 2017-11-16 10:17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办理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审核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具有曾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

    收费标准

    收费51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 50元、科目二考试 200元、科目三考试 260元)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详见永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各服务网点信息汇总表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 6369741
    监督电话:0746- 636974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