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221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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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听证公告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减少大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决定举行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对《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地点
听证时间:2025年12月15日上午9时
听证地点: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三楼会议室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4.应当熟悉关于烟花爆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并了解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二)报名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12时。
(三)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持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合法证件,到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四楼403室提交《听证申请表》(见附件1),联系电话:0746-2213213 ;
2.网上报名。通过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听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完整,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zlshbj@163.com。
四、听证代表名额和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代表20至25人,通过自愿报名以及邀请参加方式产生。其中,普通市民8至10人、烟花爆竹销售代表1至2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乡镇和县直单位代表10人。报名人数超过限定人数时,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随机选择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加听证。报名人员不足的,可直接邀请产生。
五、其他事项
(1)听证会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代表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遵守听证会纪律及会场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1.《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听证申请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禁止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
1、中心城区所有区域:二广高速公路以东,学府路以南(含东侧村、社门村、五里坪村、尚源社区),西埠头村、福镇村、保干村、东江村、花果园村、榴源村、舜东村、高阳村以西,岭脚舜水大桥以北的闭合区域以及蓝山经开区全域;
2、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粮油面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及其他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电影院、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放区
1、塔峰镇:和平两江村、永胜社区、高峰社区、荷叶塘村、竹市村、成家村、六七甲村、团结村;
2、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全时段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限放区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其余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鼓励群众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2213426(县城管执法局)、2225555(县应急管理局)和“12345”服务热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8日印发的《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蓝政函〔2016〕63号)同时废止。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通告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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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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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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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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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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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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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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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在“工作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