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221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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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yzlshbj@163.com。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广场街12号。
3、电话:0746—2213213
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
1、中心城区所有区域:二广高速公路以东,学府路以南(含东侧村、社门村、五里坪村、尚源社区),西埠头村、福镇村、保干村、东江村、花果园村、榴源村、舜东村、高阳村以西,岭脚舜水大桥以北的闭合区域以及蓝山经开区全域;
2、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粮油面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及其他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电影院、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放区
1、塔峰镇:和平两江村、永胜社区、高峰社区、荷叶塘村、竹市村、成家村、六七甲村、团结村;
2、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全时段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限放区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其余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鼓励群众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2213426(县城管执法局)、2225555(县应急管理局)和“12345”服务热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8日印发的《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蓝政函〔2016〕63号)同时废止。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通告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