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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08-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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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14〕8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永州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防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与处置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永州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3]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防治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防治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职,联防联治,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灾害扩散蔓延;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加强对未成灾区域的预防预警;以无公害防治措施为重点,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城市园林局、永州军分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台、湖南省邮政公司永州分公司、国网永州供电公司、零陵机场公司、市铁路部门、市通讯部门(湖南电信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移动通信公司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州分公司、中国铁通永州分公司、永州市长途电信线路局)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

  市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林业生物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变化情况,研究抗灾救灾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定全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市指挥部意见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市经信委  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市卫生局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市商务局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除治工作所需的物资筹备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城市园林局  负责监测并及时报告中心城区公园、机关单位和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永州军分区  负责监测和及时报告部队营区、军事设施范围内林业生物灾害,防止疫情通过军械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并负责防治工作中需要军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

  市工商局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中传播。

  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常识。

  湖南省邮政公司永州分公司  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  负责保持电力畅通,协助做好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零陵机场公司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进行传播。

  市铁路部门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资运输,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市通讯部门  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讯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由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分析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县区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

  市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设在市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站),负责收集处理全市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强化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监测预警工作。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在重点村聘请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员,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国家、省林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

  3.2  预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2  预警预防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  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检疫监管

  严格执行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疫执法检查和复检,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传入。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作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严格进行检疫跟踪和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根据《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特别重大(Ⅰ)四级。

  4.1.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1个县区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暴发面积在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县区、4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全市发生面积在5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5%以上、15%以下;2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20个以上县区、6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15%以上、20%以下;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省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8个以上市州、40个以上县区、10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20%以上;2个市州同时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救灾防控工作。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并密切关注灾害的发展动态,根据灾情的实际情况,向县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防治建议。

  4.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立即按本预案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发生现场,积极开展灾害除治工作,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市指挥部。协调财政、经信、商务、军分区、交通、邮电、通信、铁路、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资金和其他需要。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专家进行指导或启动省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区应急组织机构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响应工作。

  在应急预案启动之前,市、事发地县区应急组织机构做好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对发生地及周边区域调查、取样、检验和实施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宣传工作。

  4.2.4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按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步骤启动预案。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  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2  信息通报

  经确定为较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由市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主管部门,要求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

  4.3.3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和有关规定,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4 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受灾森林、林木,清理因应急防治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  总结评估

  市、县区指挥部应当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应对工作经验教训和灾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作书面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监测和应急专业防治队伍建设,扶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和专业公司,促进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防治市场化发展。

  6.2  物资资金保障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按本预案分级响应的原则,确保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费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物资保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建设资金;因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3 技术保障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络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经常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队员进行培训,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定期对各县区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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