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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
  • 2017-06-20 14:43
  • 来源: 新田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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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采矿权许可
许可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法定期限 40
承诺期限 15
许可条件 (一)开办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2、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3、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4、有矿山设计; 5、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二)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私营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2、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3、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三)申请个体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4、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二、 审查
三、 复审
四、 决定
五、 办结告知

申请材料 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份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1份
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1份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 1份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1份
营业执照 1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1份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1份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份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资金、技术条件等) 1份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复文件 1份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1份
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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