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来源: 新田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日期: 2021-06-2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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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告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要求,一次性告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 60天内,应当完善下列材料,在审批机关现场核查时提供给卫生监督员。

    1. 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 卫生管理制度和单位指定的卫生管理员及其基本信息;

    3. 从业人员名单及其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 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出具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5.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按国家卫生标准全项目检测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卫生评价报告;

    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自查结果。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未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小理发店不需提供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未达到下列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时,不得营业。

    1. 取得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未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小理发店除外);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 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4. 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开展卫生检测或评价,且检测或评价结果为合格;

    5.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且检测或评价结果为合格;

    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估关键项目为合格。

   (三)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申请的公共场所项目,认真阅读该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附清单),阅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选址、设计、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不得违法经营。

   (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卫生许可,收回已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诚信档案的失信记录,通报其他部门。申请人以后申请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不 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1. 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2. 在未达到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情况下营业的;

    3. 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承诺的审批材料的;

    4. 提交的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原则上 7 天内)提交,逾期仍未交齐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承诺未履行,责令限期(原则上 7 天内)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证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认真阅读和知晓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的告知,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卫生许可决定;

    二、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卫生许可审批机关(盖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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