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婴幼儿游泳综合环境的卫生,4月10日和11日,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监督股开展了对婴幼儿游泳馆专项检查行动。
此次共对4家婴幼儿游泳馆进行了检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未及时登记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情况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业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进行了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指出,婴幼儿游泳馆室温应控制在26-28℃,水温应控制在36-38℃;由于婴幼儿皮肤娇嫩,免疫能力较低,池水的浊度、尿素、微生物指标等如果不达标,就会刺激孩子的皮肤黏膜,孩子不慎在游泳过程中呛水,极容易引起肠道感染。
检查人员提醒,群众在为孩子选择游泳场所时,一定要先看是否证照齐全,查看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使用的浴巾、游泳圈、浴盆是否有消毒记录,并要了解经营单位的水质和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