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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商办发〔2019〕3号
2019年新田县电商扶贫示范基地、企业、
网店、服务站评选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 2019 年全省电商扶贫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电〔2019〕2号)及县政府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电商扶贫专项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全县开展“电商扶贫示范基地”、“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电商扶贫示范网店”、“电商扶贫示范服务站”评选表彰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评选活动组织领导,有序推进本次活动,特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柳青 副县长
副组长:黄向法 县商务局局长、县电商办主任
成 员:刘季华、罗祥亚、鲁文英、刘湘林、何松涛及有关单位成员
二、评选原则
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遵从业绩优先原则,兼顾网络人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电商精准扶贫为主线,评先进,树典型,发扬成绩,查找不足。
三、评选范围
1、“电商扶贫示范基地”评选范围:
注册地在新田县的涉农电商企业建立的用于发展相关产业的基地,具有一定的扶贫属性。
2、“电商扶贫示范企业”评选范围:
申报企业须为在新田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半年以上并稳定运行。
3、“电商扶贫示范网店”评选范围:
注册地在新田县,在淘宝、天猫、苏宁、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实名认证的个人网店、企业旗舰店、专卖店或专营店。
4、“电商扶贫示范服务站”评选范围:
申报服务站须为新田县230个行政村中开设的电商服务站。
四、评选程序
1、报名。请有意向的各电商基地、企业、网店、服务站严格按照示范评选标准填好相关资料,上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302室)。
2、评审。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按照评选标准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新田商务”公众号上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果按10%的比例纳入综合评审结果,评选记分达70分及以上入围参与最终评审,评审结果报请分管副县长审定。
3、公示。将评选审定结果在县级媒体“新田县人民政府网”、“新田发布”进行网上公示。
4、颁奖。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类别进行表彰奖励:示范企业6个,一等奖1个每个奖励3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励2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 1万元(最终得分前六名);示范基地2个,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终得分前二名);示范网店5个,每个给予4000元的奖励(最终得分前五名),由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运营的,每个给予5000元的奖励;示范服务站数量根据实际验收结果确定,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需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9年电商扶贫示范企业、基地、网店、服务站申报表;
2、2019年电商扶贫示范企业、基地、网店、服务站申报书;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
4、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的电商交易额截图及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各电商企业、基地、网店、服务站从业者要把示范评选表彰工作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的有力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认真组织申报评选工作。各电商企业、基地、网店、服务站从业要按照示范评选方案和标准,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选工作规范透明。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电商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律以一票否决处理。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项,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同一企业/个人名下的多个公司、网店不能同时参评。同一家企业的多个基地,可作为一个整体参评。同等条件下,未获得过电商示范资金支持的优先考虑。
请各电商企业、基地、网店、服务站从业者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19年6月7日前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302室)。本方案及其附件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联系人: 0746-4715122
鲁文英 17374610793 何松涛 15116576151
邮 箱:xtxdsb@163.com
附件1:示范评选标准
附件2:示范评选申报书
附件3:示范评选申报表
新田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附件1 :示范评选标准
新田县“电商扶贫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一)一般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半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4、在以销售当地特色产品为主,对当地农民增收促进作用明显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考虑。纳入统计系统联网直报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专业标准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4、企业直接认领帮扶贫困户,每个员工至少帮扶一户贫困户;
5、企业创造贫困户就业,直接带动就业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
6、企业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网上销售农特产品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
7、通过自有平台、新闻媒体将我县农特产品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8、近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助农增收的电商扶贫活动;
9、积极配合参与县电商办组织的电商扶贫活动。
新田县“电商扶贫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一)一般标准
1、电商扶贫基地要有统一标识;
2、涉农电商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依法开展电商业务半年以上;
(二)专业标准
1、电商扶贫基地用于发展相关产业的土地面积应大于5000平方米;
2、电商扶贫基地直接间接帮扶的贫困户数量不少于50户;
3、电商企业对扶贫基地制定了明确可行的电商发展规划,具有可考核的阶段性目标,项目发展前景良好。
4、电商扶贫基地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
5、近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助农增收的电商扶贫活动;
6、积极配合参与县电商办组织的电商扶贫相关活动。
7、基地主要发展的产业是全国地标产品(如新田大豆、三味辣椒等)可优先考虑。
新田县“电商扶贫示范网店”评选标准
非贫困户运营情况:
(一)一般标准
网店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制假售假、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网店运行半年以上,主营我县农特产品,销售业绩突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二)专业标准
在工商注册且网店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销售当地贫困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生产的农特产品业绩达到5 万元以上。积极配合参与县电商办组织的电商扶贫相关活动。
贫困户运营情况:
网店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制假售假、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网店运行半年以上,主营我县农特产品,销售业绩突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网店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积极配合参与县电商办组织的电商扶贫相关活动。
新田县“电商扶贫示范服务站”评选标准
(一)一般标准
1、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2、门面装修成“六面光”(室内四面墙、上下两面墙整洁光亮),具有统一的“XX乡(镇)XX村XX服务站”的门楣标识,装修设计美观、布局合理。
3、配置电脑、打印机、网络、办公桌椅、货架、展示柜等基础设施设备。
4、服务站设置了展示区、包裹区、业务培训和洽谈接待区域等功能分区。
(二)专业标准
1、网络年交易额30万元以上。
2、具有销售当地农特产品的功能,农产品年销售额达2.4万元以上
3、规范化运营,建立相应的快递收发台账记录,所提供服务记录
4、服务站常年有人服务当地村民,服务态度好,有良好的口碑。
5、服务站负责人对线上线下业务熟练。
6、积极配合参与县电商办组织的电商扶贫相关活动。
附件2:示范评选申报书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网店、基地)”申报书(内容提要)
一、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地点,主营业务、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规模、行业地位、员工数量等。
二、经营情况
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近两年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产值、实现利润、利税总额等
三、电商扶贫情况
1、提供2019年网络代购、农特产品销售的数据(页面截图)。
2、提供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支付收购农产品售款的收据(由贫困户签字的合同和收据)等。
3、有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需提供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工资月帐单(有贫困户签字的帐单)。
4、申报电商基地还需提供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证明(资金入股、土地等资源入股、返租倒包、务工、兜底分红等形式)。
四、电商发展规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
企业特色创新之处或者其他扶贫说明。
六、附件证明材料
电子商务“示范服务站”申报书(内容提要)
一、基本情况
包括:服务站成立时间、地点(提供村委会证明),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运营人员数量等,所销售的当地农特产品名录信息。
二、经营情况
包括: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服务站的服务内容开展情况、营收情况等。
三、电商扶贫情况
1、近一年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情况,包括销售的产品、销售额等。
2、近一年服务站提供便民服务的台账,包括电商知识普及推广、政策宣传、金融服务、网络代购代销、邮件快递代收代发等。
四、其他补充说明
五、附件证明材料
附件3 :示范评选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