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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0089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环保投诉举报受理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实名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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