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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0087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新隆镇永顺建材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现根据上述规定,对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2023年10月30日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 1 | 新隆镇永顺建材厂 | 92431128MA4RA40X4W001U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到期未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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