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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80016/2018-0011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接到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由专人负责。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有关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所受理投诉的处理结果应逐级上报至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二章 受理投诉的范围
第七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
(五)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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