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为加强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确保成功创建市级金融安全区,按照各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积极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成立领导机构。由局长、党组书记郑石湘任组长,副局长郑小华、袁运国、龙辉、徐适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大队、分局负责人为成员,龙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稽查中队,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同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以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协作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一是
在7月初联合县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我县20家相关企业(含投融资企业)进行排查。经过两周的排查,初步了解了我县境内的情况,“消费返利”和“高额回报”类似的经营模式目前在我们新田存在13家,如“麦点商城”。投融资公司有7家,如新田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新田麦谷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有证据材料):其一“麦点商城”截止5月25日发展加盟商家近900家,消费者会员1万多,通过消费者充值消费进入该平台的现金达500万元;其二新天地购物广场的“未来生活”,高额返利25天后断链,总部现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查处,新田许多商家和消费者受到损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建议他们到深圳报案;其三“深圳前海万企祥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新田经营部”在7月9、10、11日三天时间就收到了现金24万(有票据);其四“融信普惠平台”在新田目前发展会员422人,每人交1800元入会费,共计75.96万元。其五“东方合伙人”目前在新田发展加盟商家68家。其六“e道商城”新田总部门面已经转租给经营酒类的商家。其七“银豆科技”多次现场检查均发现未开门。其八“湖南茂顺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湖南四方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未注销。存在的风险:其一资金链断裂或卷款潜逃的风险大。目前我国实体经济处于艰难时期,公司短期内要获得高利润是难上加难。通过资本投资根本无法有如此大的稳定收益,只有通过不断的资金填补才行。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难以长期维系。另外鉴于消费者会员消费和预存的消费金额是经过加盟商家的网银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进入后台账户,提现支付也是通过后台进行,连新田区域负责人也不知道银行账号和账目明细,这样的运作模式,其资金的往来渠道非常隐蔽,我们预判其收款账户和提现支付账户可能不是同一账户,同时这样的运作模式给资金链断裂,网络平台关停或携款潜逃埋下了伏笔。其二消费者会员和加盟商家利益得不到保障,造成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消费者会员的利益是通过赠送来实现的。加盟商家的利益主要是靠消费者会员消费后通过提现来实现的。一旦网络平台关停或携款潜逃,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会员和加盟商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有的甚至会血本无归。许多的消费者会员就会找最初介绍或让自己成为会员的加盟商家理赔,加盟商家就会找在新田的经营部理赔,经营部确找不到当事人,这样造成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的稳定。目前采取的措施是:1、联合行动时我们对所排查的企业,在其大门口张贴“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宣传贴纸,另让其签定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承诺书,同时对当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我局针对 “麦点商城”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入调查,并于6月初将“关于麦点商城在我县发展现状、趋势、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向县委办进行专题汇报。去年和今年6月份,我局将“云联惠” 和“麦点商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作了请示汇报,但市工商局也难定性。3、我局仅仅针对当事人不涉及非法集资的无照经营和广告等方面入手,进行检查监管,发现相关问题就查处相关问题,目前我局采取的措施是:对麦点商城、首逛商城、深圳前海万企祥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新田经营部、东方合伙人、三得商城5家涉嫌无照经营的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对麦点商城、新田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新田麦谷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但,根据职责和相关法律规定,我部门无法彻底取缔类似的违法行为(因商事制度改革,办理不含前置审批的营业执照很容易,当事人只要接受行政处罚后,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和经改头换面后办理营业执照,依然可以经营),这样震慑作用和社会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是7月20日至24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我局出动执法人员25人次,车辆5台次,对辖区内的新田县合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等27家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和新田县汇鑫寄卖行等29家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均为发现异常情况。有效地净化了市场,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部门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困难
1、我局无法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当事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讲是上位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讲是特别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查处取缔非法集资显然不是我局的职责。二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就不是一般的违规经营。非法集资行为是法人或自然人自主实施的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实践中不仅仅是投资、担保公司有这类行为,农业、房地产开发都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犯罪,这充分说明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和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必然联系。非法集资的实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经营活动,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不属于普通经营行为违法,绝不能按超范围经营简单处理。
2、我部门不具备甄别认定非法集资的职能,也没有法律赋予的监管查处手段。其一、国务院明确了认定的职责、职能。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国函[2007]4号)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二是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其二、我部门无银行资金的冻结、划转权限,也无资金监控手段,更无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强制权、处罚权。况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对非法集资的处罚应当转致适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3、我部门无权认定非法集资广告。 我局对广告违法行为主要根据《广告法》规定的条款来认定,对一些比较专业的广告内容,其是否合法要由专业部门来认定,如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内容就是由卫生、药监部门认定,我部门依《广告法》查处。所以,我部门对广告内容是否涉嫌具有非法集资性质,应由有关部门认定其内容涉嫌非法集资,我局才根据认定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另《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新广告法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新广告法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
4、法律没有要求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普查,所以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一时难发现。2014年7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式废止了《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市场巡查不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必要形式和手段。市场监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和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随机抽查成为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重要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这样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我局一时难以发现。
四、建议
建议县委、政府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案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