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6-0089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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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动监)罚〔2026〕8号
当事人:谢伟东,身份证号:431128****6813,住所:湖南省新田县新隆镇****组,联系电话:177****2913。
当事人谢伟东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7月9日从新田县新圩镇唐**养殖场购买9头生猪并运输到新田县三井镇油草塘村陈**养殖场,未申请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经检疫。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合法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9张,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事实及货值金额;
3、生猪留观后照片2张,证明未出现病死生猪情况。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向当事人谢伟东送达了《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动监)罚告〔2026〕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7月9日从新田县新圩镇唐**养殖场购买9头生猪并运输到新田县三井镇油草塘村陈**生养殖场,未申请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经检疫。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其购买生猪总价格14355元应认定为违法经营总货值金额。
谢伟东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基础处罚(处理):责令改正;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不超过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经营总货值金额30%即4306.5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没)款。
执收单位名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收款人账号:84014250000000399
收款人开户银行: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