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008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农产品)罚〔2024〕3号
当事人胡水桩,性别:女,年龄50岁,身份证号:432928********3705,住址:新田县三井镇洞心村7组,联系电话:13874****48。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脐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新田县三井镇馥井农场(经营者:胡水桩)种植生产脐橙,于二零二三年农历十月中旬采收了两批次保存于农场仓库,每批次重量均为1000kg,共计2000kg,2024年1月24日仍保存于仓库中用于销售,价格为10元/千克,两批次总货值为20000元。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此两批次脐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本、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种植生产脐橙用于销售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种植生产的此两批次脐橙未销售出去的部分产品腐烂后进行了销毁处理的现场;
4、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种植生产的用于销售的脐橙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向当事人胡水桩送达了新农(农产品)告〔2024〕3号《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胡水桩2023年在新田县三井镇馥井农场(经营者:胡水桩)种植生产脐橙,于2023年农历十月中旬采收了两批次并保存于仓库用于销售,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此两批次脐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脐橙,其总货值应认定为20000元。抽样后剩余的脐橙当事人未销售,抽样脐橙共计6千克,所得收入6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应认定为农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田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账号:1910021229200016366
收款人开户行:新田县工商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