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
负责人:李友顺
机构地址: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700 电话:0746-4891066
邮箱:mlxyzx@163.com
网站地址:http://xt.gov.cn/
门楼下瑶族乡各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镇(乡)党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2、研究决定本镇(乡)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
3、负责镇(乡)党委自身建设和辖区内村党支部及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
4、负责对本镇(乡)干部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推荐、选拔、奖惩工作。
5、负责对本镇(乡)人大、政府及共青团、妇联和武装部工作的领导。
6、负责本镇(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本镇(乡)区域社会稳定。
7、完成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乡)人大主要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乡)长、副镇(乡)长。
8、听取和审查镇(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三)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镇(乡)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镇(乡)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各镇(乡)党政机关内设4个办公室。各办公室设立一岗多责的干事和助理等职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他工作。同时,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主要负责本镇(乡)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本镇(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等方面党务工作和工青妇科协残联等群团工作,承担人大、政协相关工作。负责全镇(乡)民政、卫生、教育、体育、旅游、科技、文化、广电、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务工作。
(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和调处纠纷等方面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安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相关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要负责全镇(乡)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经管、国土、畜牧水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政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各镇(乡)机关行政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及事业编制情况见附表1。各镇(乡)领导职数暂维持原定不变,待省市明确相关政策后,再予以调整规范。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人员只出不进。
乡镇财政所有关机构和编制情况见附表2。
四、事业机构
设置直属事业单位4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1个。均实行以镇(乡)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全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助残、文化旅游广电、科技、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公交环保、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
(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全镇(乡)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移民、扶贫、多种经营等方面的公益性事务服务工作。
(三)政务(便民)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乡镇政府及县级部门下放或委托的相关政务服务工作。
(四)退役军人服务站
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等
。
(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县级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