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队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扣留了湘M78726等共756辆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一十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的规定,请交通违法行为人及时到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罚,逾期我大队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暂扣机动车辆作报废处置。
特此公告!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