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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17-00006 分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4-06-05
名称: 新田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    
新田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2024-06-05 11:42
  • 来源: 新田县财政局
  • 【字体:   

    机构名称:新田县财政局
  负责人:雷逸婷  
  机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路1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700  电话:0746-4712496 
  邮箱:czj4712572@163.com 
  网站地址:http://xt.gov.cn/


根据《中共新田县委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2019〕9号),设立新田县财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将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

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2.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

审计局。

3.增加负责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职责;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等相关职责。

二、内设机构调整

增设乡镇财政管理股、金融股、政府债务股、预算绩效管理股。农业股更名为农业农村股。撤销原金融与债务股。

调整后,县财政局内设机构20个:办公室(信息股)、综合规划股(新田县津贴补贴工作办公室)、税政法规股、会计股、预算股、预算绩效管理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农村股、社会保障股、企业股、对外经济贸易股、金融股(社会资本合作 办公室)、政府债务股、 财政监督股、国有资产管理股、政工股、乡镇财政管理股。

三、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有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意见。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资金。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参与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七)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县级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全县组织实施会计行政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股)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财务、接待、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制定全县财政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和信息技术规范,指导乡镇财政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县级“金财工程”建设,承担县级“金财工程”建设核心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工作;承担局域网、广域网、城域网等网络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以及安全保密工作;承担财政业务各类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的采购、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财政信息网站的建设、资料更新、日常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与管理;承担有关财政业务用计算机的监管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以及相关工作。

(二)综合规划股(新田县津贴补贴工作办公室)

承担房产、移民、市场服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改革意见和改革方案;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负责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税政法规股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财税法规;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工作;调查、分析反馈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四)会计股

负责全县会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按规定承担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县会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联系指导会计学术理论研究及相关学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全县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预算股

负责拟定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汇总年度财政预算;承担县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管理县级预备费和重点项目支出预算经费;承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对年度预算完成超收提出分配建议;加快推进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相关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

(六)预算绩效管理股

研究制定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国库股

负责组织县级预算的执行、县级财政收入的组织协调和全县财政收入的调度工作,统计分析全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拟定县本级财税目标考核办法,联系税务部门工作;负责国库资金管理,研究制定和执行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联系审计、人民银行国库并协调有关工作,办理县级财政性资金的收付业务和资金调度工作;负责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县级财政性专户;组织、指导全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负责审核批复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和资金清算。执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全县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审核编制县本级及全县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八)行政政法股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

(九)教科文股

承担教育、文体、旅游外事、广电、档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县本级宣传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股

承担发改、交通、资源、建设、环保、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相关财政意见,负责中小商贸企业、农村物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新能源发展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交通行业的财政投资及补助、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支出以及相关资金财务的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股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烤烟、气象、农机、畜牧水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拟订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制度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财政支农、财政扶贫、防汛抗旱、防灾救灾、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股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计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企业股

承担工业和信息、应急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研究提出县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建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企业亏损补贴;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有关县属企业财务监管。

(十四)对外经济贸易股

管理口岸、外经外贸、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审核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

(十五)金融股(社会资本合作 办公室)

贯彻执行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建议;贯彻执行全县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负责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

(十六)政府债务股

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参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管理工作;

(十七)财政监督股

监督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拟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财政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内部财务审计及监督。

(十八)国有资产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九)政工股

拟订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及工资福利等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规划,指导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十)乡镇财政管理股

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财政政策。负责指导乡镇财政管理、财源建设、预算编制管理,“村账乡代理”,组织实施乡镇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乡镇财政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职数按有关规定及章程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撤销后,现有工作人员随职能划转到县财政局。

(二)撤销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撤销后,现有工作人员随职能划到县财政局。

六、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

1.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2.县财政事务中心。

六、所属事业单位

1.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2.县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中心;

3.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扶贫资金管理办公室;

5.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6.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7.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新田函授站。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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