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出现反复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3000元到5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且在日常管理中态度极其恶劣,拒不配合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00元到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已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对市容和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到5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或涉及地沟油潲水油等食品安全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到10000元以下罚款。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立即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到500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立即改正。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再次督促后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到500元以下罚款。
(六)《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设置围挡作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未改正或一年发生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到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到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未改正或一年发生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到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20000元到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未改正或一年发生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到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到30000元以下罚款。
(七)《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1-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1.5-2倍的罚款。
(八)《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挖掘面积在五平方米以内,在期限内改正并自行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挖掘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挖掘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破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在期限内改正并自行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破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破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在期限内改正并自行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设、堆放、搭建、张贴、涂刻等;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保洁责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二)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土、石灰、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包装袋、饮料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建(构)筑物外或者车窗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多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150元到200以下罚款。
(四)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摆酒设宴、生产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沿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停车位、地下室入口或者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多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九条裁量权基准
第十九条 门面招牌、楼宇墙体、项目围挡、大型立柱、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户外广告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
2、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污浊、腐蚀、陈旧或破损的户外广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维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户外广告腐蚀、陈旧、破损,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维护、拆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七条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适当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所的整洁、有序。
经人民政府设置临时经营场所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其他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多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00元到500元以下罚款。
(七)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十三条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到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到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防尘降尘措施设置不到位,未产生扬尘污染或产生轻微扬尘污染及时整改并且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防尘降尘措施设置不到位,产生较重扬尘污染且未限期整改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防尘降尘措施设置不到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