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清理、拆除决定书
新城执拆决字[2018]061101号
新田县轶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28591015596L,法定代表人:侯曦,住所:新田县龙泉镇公园路1号1楼):
经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查明,你单位在新田县龙泉镇双碧街与新田大道交汇处未经审批(超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已经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7.0.3:“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清理该处大型户外广告。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清理、拆除该处大型户外广告。
逾期不清理、拆除的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报经新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单位负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同时在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和“信用永州”网进行公布。
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1日
(本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11日9时45分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