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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

来源: 日期: 2018-05-1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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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   

新城执限拆〔2018〕第051401号

 

当事人:新田县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31128MA4M70598M,法定代表人:王勇斌,住所: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秀峰街北段西侧)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12月开始在龙泉镇秀峰街、石马路人行道上擅搭建构筑物(雨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3日内自行拆除该构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报经新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我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单位负责。

本决定书同时在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进行公布。                                                                    

 

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14日



 (本决定书已于2018年5月14日16时02分送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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