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执罚决字[2018]第051701号
当事人: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819**********,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路。
你于2018年4月21日至4月25日,在龙泉镇龙泉路与秀峰街交汇处地税局旁人行道存在行无照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由现场照片、执法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支行缴纳罚款,账号:************(新田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将按规定录入“信用永州”系统。
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17日